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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|贝斯特公司最新消息逻辑思维探讨“采购代理机构”的界定与定位

  “招标”是一种采购方式贝斯特公司最新消息,是“政府采购■■★■★”中的一种采购方式(其他采购主体也可以用),是相对于询价的一种采购方式。“招标投标”不是一种采购方式,它只是■★■★■★“招标”采购方式中的两个过程或程序,“招标”程序和◆◆■★◆■“投标★◆”程序。◆■“招标投标◆◆★■”不能简单地代表“招标■★■■■”,“招标■◆★”不能代替“采购”,更不能代替“政府采购★◆■■★”。■■■◆“招标”和“政府采购”不能互换。

  “招标采购◆★”也不能代替“政府采购”★■★,它是★■■◆■“政府采购”中的一种采购方式◆◆★■■。

  目前■◆■,有“采购”“政府采购”“招标”“招标投标★■”四个关键词的关系公众容易搞混◆■。

  何为当事人?是指与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(《现代汉语词典》)。政府采购是一种买卖关系,采购人与供应商是有直接关系的人。采购代理机构(包括评审专家)只是采购人的受托人,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是间接关系◆★■★◆■。

  为了让其逻辑关系更清晰,并区别“政府”与“社会”采购代理机构性质,在不进行大的修改的情况下◆★,可■■“再加定语”,让“社会代理机构★■◆”变为是■◆◆■◆“社会成立的”、具有“社会性质的◆◆”采购代理机构,可用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◆■★★”贝斯特公司最新消息◆■。

  首先,“政府采购”是一种“采购★■”活动,是区别于其他采购主体(相对于私人等)采购的一种采购活动。“采购”不能代替“政府采购”,它只是包含关系。同样,“政府采购”也不能代替“采购■◆◆■◆◆”,它不能包含■◆“采购”★◆。“采购”活动包含了■◆■“招标”采购方式◆★。

  在“代理机构”前面加“社会”变成了“社会代理机构”,让■★★■■◆“代理机构”不仅变得概念不明确,反而使之更加模糊不清,且概念越来越大。

  为了把这些为政府采购服务的中介代理机构的关系理顺,还必须先规范政府采购的专业名词。

  从广义上讲■■◆,采购人、供应商◆★◆★■◆、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直接地参与了采购活动,也可以说属于间接当事人。但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讲,受托人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。

  所以■★,需要更加严谨、科学地厘清代理机构的关系,并便于公众理解,更深层次地还在于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招标投标法》的统一。

 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,且推行委托代理制■★,即采购人应该或可以委托他人采购和他人评审(评审专家),与之相对应的是集中采购—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分散采购——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★◆★■■■。因此★★★■,才有了“采购代理机构”这一“专业名词”贝斯特公司最新消息。

  代理机构是指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和指示■★◆★★■,代表委托方进行特定事务处理的组织。也称中介机构。

  所以★★■,从逻辑上讲,这是一个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问题。“采购代理机构”相对于◆★◆★◆◆“社会代理机构”是一个小概念,“社会代理机构”不从属于“采购代理机构★★◆◆”。反而◆■★“采购代理机构”

  按目前的◆◆“采购代理机构”的说法★★■■◆■,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问题,也提到了“议事日程”。在对一版二版的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征求意见草案)》的讨论中◆◆★■◆,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◆★★,是,不是■■,是。反反复复★◆★。

  而集中采购机构是相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而言■◆★。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◆◆“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,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■★★”◆★■◆。此规定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属性和职责。而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征求意见草案)》规定为★◆■■◆:◆★★“集中采购是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实施集中采购的相关机构”。这比《政府采购法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解释相对“进步”了一些。

  对于“采购代理机构◆■■■”的界定,《政府采购法》(2003年版)没有对它进行界定与解释■★★◆。只是第六十条规定:“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”。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,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”◆■★。这种界定或解释■◆★,并没有包括采购代理采购的性质、职能■★、作用等方面内容◆★★◆,只是用“包含关系”进行了说明,即: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机构。而且犯了名词解释之大忌——同语反复。在近期的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征求意见草案)》中,为了避免这种错误,修改为:★★■◆◆★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”。用“包括”替代了“是指”■★,这就告诉公众,它只是对“采购代理机构”包括对象进行了说明,并不是对■◆■■◆◆“采购代理机构◆★★”进行界定和解释。同时◆★★,还分别对■★■■■“集中采购机构”和■■◆◆◆◆“社会代理机构★◆■★”进行了解释,让公众对他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。

  从汉语语法逻辑上讲,“采购代理机构、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◆◆”都是一种“机构”◆■◆■,对“机构”的界定和解释有六种◆★◆★,在这里主要是指“机关★◆、团体等工作单位”。◆■“机构★■★■”是名词★◆◆。是什么机构呢?在其前面加定语“代理”“采购■◆”,就成了◆■◆★“代理机构”◆◆■★◆■“采购机构”★■◆★,其■◆★“机构”的性质就确定了。

  ◆★◆◆◆“代理机构”加“采购◆★★★■”,则明确为是从事购买活动的中介机构,它区别于税务代理、商标代理等。

  从狭义上讲,政府采购当事人只有采购人和供应商。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只是采购人的受托人,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★★◆★◆■,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◆◆★★★■,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◆★■,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◆■■■■★。

  虽然,此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■★、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了界定和解释,但三者的逻辑关系却有点乱,不能深究细研。因为◆◆◆,严格意义上讲,“采购代理机构”与“社会代理机构”没有从属或包含关系,“集中采购机构”与◆★◆◆◆■“社会代理机构”不是并列关系◆★■。

  从属于“社会代理机构”★★★◆★,也可以说■★◆“社会代理机构”包含了◆◆“采购代理机构”。

  如果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系来判断是否为当事人的话■◆◆★,那么,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◆★◆★。因为■■,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与了法规、规则的制定、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、监督检查等★■,特别是在投诉处理中,还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人★◆。

  社会代理机构包括所有非由“政府”成立的从事各种行业■◆、专业的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。从立法者的本义来讲■■,也就是想说明和区别“非由政府成立”的或■■★“由政府成立”的采购代理机构■■■★◆★。

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: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、政府采购的投标(响应)代理机构、政府采购的需求调查代理机构、政府采购的争议处理代理机构、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代理机构★◆、政府采购的档案资料代理机构,以及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代理机构等。而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又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、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★★★。

 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,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不断落实■◆■★,采购人的采购权与决策权的统一,采购人■■、供应商都会更多地◆★■■“借智”于专业化的代理机构★◆◆■★◆。因此,服务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种类将会越来越多。

  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◆★,就会有政府采购投标代理,还有专门从事采购需求调查的代理、供应商维权代理(这个已有律师事务所),还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代理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代理等。这些都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事项。

  目前,有些单位或地方设立的■★■★■“招标采购(管理)办公室”或“招标管理办公室”等机构,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,是没有厘清上述四个名词的基本含义与关系◆■◆。是否这个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只管★■★■★■“招标”采购方式?其他采购方式不管了◆◆■?

  但笔者认为■■:这种解释是一种“强加性◆★◆★◆”和“强制性★◆■◆★”的★◆★★■◆,是不是说★★,社会代理机构就只能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利法人,或者说专指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呢?显然不是■◆★■■★。

  这样就成了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”。如果更加严谨,则为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■★◆★★★、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■◆■◆”。

  采购是指“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■★★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,包括购买、租赁、委托、雇用等”。

  “社会”是指什么?它相对于什么而言?一般解释为“由人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★★◆■■◆”。笔者想■■★★★★,这不是立法者的本义。它只是想区别于“由政府专门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◆◆★◆◆■”而已。即◆■★:政府的与社会的★■◆。

  但这恰恰又使“采购代理机构★■★■◆、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■◆★◆”的逻辑关系混乱了。虽然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征求意见草案)》已对“社会代理机构★■■◆”进行了解释,即: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利法人。